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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文件
辽石化大马院〔2019〕2号
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考核是强化研究生过程管理,完善研究生考核机制,切实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必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确保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管理细则》的文件要求,结合学院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所有各类别硕士研究生,均必须通过学位论文中期考核。
第三条 学院的学位论文中期考核工作坚持质量第一原则、匿名评审原则、二次考核原则。
第二章 中期考核的时间、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 中期考核的时间安排:
(一)二年制研究生一般安排在入学后第三学期的9月下旬。
(二)三年制研究生一般安排在入学后第四学期的5月下旬。
第五条 中期考核的基本要求是,按照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时拟定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进行论文写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位论文要严格按照研究生学院规定的标准格式进行撰写。
(二)应该同时满足2项指标:一是至少完成全文的前3章的写作内容;二是总字数不低于2万字。
(三)学位论文的中文摘要、英文摘要、正文、注释和参考文献等各项要素必须齐备,且严格按照规定格式行文和排版。
第三章 中期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所有申请参加中期考核的研究生(含非全日制)需严格按照学术规范和论文撰写规范,完成学位论文中期稿并经导师审查同意后,在预答辩前1个月内向学院提出中期考核申请。
第六条 提交中期考核申请之前,必须通过学术不端行为的系统检测(此项工作由学院统一通过抽查方式完成),具体要求见《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试行)》。检测通过者,方可申请中期考核资格。
第七条 中期考核的评审小组:
(一)中期考核工作由学院统一组织,依据学科、专业和研究生人数成立相应的中期考核评审小组,严格把关,公开答辩。
(二)中期考核评审小组成员由3-7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或具有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设组长1名,全权负责评审工作;设秘书1名,负责文字记录与分数统计工作。
第八条 中期考核的组织程序:
(一)符合中期考核条件的研究生经导师签字同意后,在中期考核的前1周,将学位论文中期稿(匿名版)提交给学院,学院转送评审小组成员提前审阅。
(二)中期考核评审会由评审小组组长主持,采取个人汇报和专家问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中期考核评审小组依据《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学位论文中期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研究生进行点评和提问,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第九条 中期考核的评审方式:
(一)中期考核评审采取“双向匿名评审制”,即隐去学生姓名和导师姓名,评审专家也隐去姓名匿名打分。
(二)评审专家采取百分制打分法,且以“背对背”的方式进行,专家之间不商量,独立打分。
(三)中期考核的最终结果包括三种:“通过”、“重大修改后审议”和“不通过”。“通过”和“不通过”的结论由评审小组所有成员所打分数的“平均分”决定,60分及以上为“通过”,低于60分为“不通过”。“重大修改后审议”的结论来自于评审小组所有成员的共同合议。
(四)需要评审小组合议的情形:(1)平均分数在60-69之间,且有1人打分在60以下;(2)平均分数在70及以上,但评审小组有2人及以上打分在60分以下。评审小组合议的结论包括三种:“维持原分数”、“重大修改后审议”和“不通过”三种结果。
第十条 中期考核的名次排序和等级评定,参阅《马克思主义学院关于学位论文评审的分段赋分制办法的说明(试行)》。
第十一条 中期考核结束后,评审小组进行集体评议,给出最终的评审意见,并在纸质版《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期考核评审表》上填写评审意见,组长签字。中期考核的相关材料由评审小组秘书负责汇总,经主管院长签字盖章后公示3天。公示期满,将中期考核的最终结果和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四章 中期考核的结果处理
第十二条 中期考核“通过”、“重大修改后审议”和“不通过”的具体处理结果:
(一)评审结论为“通过”者,表示中期考核已经通过,可以继续进行论文的写作。
(二)评审结论为“重大修改后审议”者,必须根据中期考核评审小组的修改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重大的修改和补充,修改完成后再提交给评审小组进行书面评审。
(三)评审结论为“不通过”者,必须进行二次中期考核。论文作者应根据评审小组的意见对开题报告进行全面修改,经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同意后,再次按照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程序重新进行中期考核。
如果“二次中期考核”仍然没有通过,则至少半年以后才能再次提出中期考核申请。
第十三条 书面评审和二次中期考核环节,将不再由学院统一组织,改由学院委托给评审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和实施。具体程序为:原评审小组组长召集本小组2人及以上成员组成评审小组,重新进行书面评审或二次中期考核。书面评审的结论包括“通过”、“再次书面审议”和“二次中期考核”三种;二次中期考核的结果包括“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三年制研究生开始执行,二年制研究生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学院将根据中期考核的开展情况,对本办法进行更新与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的其他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9 年4月 10 日

抄送:党政办;研究生学院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9年4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