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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文件·硕士】研究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管理规定(试行)(〔2018〕2号)

2023年06月11日 10:26  马克思主义学院  点击:[]次

见附件

马克思主义学院文件

辽石化大马院〔20182




研究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倡导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明确学术责任,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引导和鼓励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依据《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试行)》和《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文件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所有各类别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三条 学术论文发表坚持质量第一原则、学术规范原则和慎独诚信原则。

第二章 论文发表的学术规范与基本要求

第四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涉及与学术无关的政治观点;不得违反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五条 严格遵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严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不包括任何形式的增刊);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第七条 研究生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在中国知网、维普、万方、龙源等四大学术网络数据库之一,全文可查、可下载。

第三章 问题与处理

第八条 如果研究生未能公开发表符合上述基本要求的学术论文,学院将不接受该生的论文答辩申请,不能进入论文答辩环节。

第九条  如果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报研究生学院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延期毕业等相应处理。

第十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经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本人必须在原发表刊物上刊登撤稿声明,并在学院网站公开登载学术不端致歉声明。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三年制研究生开始执行,二年制研究生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学院将根据学术论文公开发表的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更新或修订。

第十三条 本规定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试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49594959

2018 128




抄送:党政办;研究生学院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81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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