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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文件
辽石化大马院〔2018〕1号
研究生学术交流资助基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学校《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意见》(辽石化大委发[2015]18号)和学校第三次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2018年6月)的相关精神,结合学院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资助研究生参加学术交流项目,目的在于共享国内外优质的研究生教育资源,拓展研究生学术视野,激发研究生的创新思维,活跃研究生的写作灵感,积极构建开放的学术环境,从而营造研究生浓厚的学术氛围,有效提升学院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学术交流类型。
1. 研究生参加由教育部或行业协会主办的全国研究生学术论坛。
2. 研究生参加本学科领域较高级别、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学术会议。
3. 研究生参加国内知名大学的暑期学校进行课程进修等交流活动。
4. 研究生参加由教育部或行业协会主办的学术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活动。
第四条 申请人资格。
1. 申请人应为学院在籍研究生,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科研潜质。
2.参加会议的研究生须持有主办方发出的会议通知或邀请函。相关信息署名第一单位须为“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或“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第五条 优先资助条件。
1. 研究生以独立作者身份或第一作者身份被邀请;
2. 研究生(可以与导师合作)提交的论文、摘要被录用;
3. 研究生的个人信息进入会议手册;
第三章 资助类型与限定
第六条 资助类型。
1. 资助参会研究生的往返交通费,实报实销。
2. 对于会议主办方已提供相应资助的项目,学院不再重复资助。
第七条 资助限定。
1. 原则上在职研究生和延期毕业研究生不予资助;对同一个学术交流项目,资助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
2. 往返交通工具以火车为主,限乘高铁、动车二等座及以下或其他类型列车的硬座。
3. 会议召开地点限定在东北三省范围内(作大会宣读报告的会议不受此条限制)。
第八条 资助奖励。
1. 如果研究生被主办方邀请在大会作宣读报告,学院额外给予800元奖励资助;在分会作宣读报告,学院额外给予300元奖励资助;(作宣读报告以进入会议手册为准)
第四章 资助审批与材料
第九条 凡符合申请资助条件的研究生需填写《马克思主义学院资助研究生参加学术交流项目申请表》,并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提交学院。
第十条 学院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资助名单,并在院内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获资助研究生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原计划参加国内学术交流项目,须将变更情况提前告知学院。
第五章 返校后办理事项
第十二条 获资助研究生返校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交在学术交流活动中的学习情况报告(须有导师签字)、学术交流活动期间照片、资助报销的相关财务票据等材料,并办理经费资助手续。
第十三条 学院将对获资助研究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获资助研究生持相关证明及报销的财务票据按照学校有关财务规定到学校财务处办理报销事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及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8年11月19日
抄送:党政办;研究生学院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8年11月19日印发